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真还不起钱的,以资抵债也未尝不可。可您听说过不但不想还钱,还想以“负资产”的股权抵偿债务,以次充好转给债权人,企图从债权人处获得额外非法金钱利益。伎俩被识破后,又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方式,将债权人告上法庭,并诉请债权人支付股权款。就好比:甲方欠乙方100块钱,甲方拿不出这么多钱,就说我拿我的一块玉抵债,可甲明知是假玉,还告诉乙,这块玉值200块。后乙方得知是假玉,表示不认可。甲却将乙告上法庭,以乙拿了玉为由,要求乙方给付200块。
扬州高邮企业家袁庚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被困在浙江新昌人章卓勇、王晓燕夫妻设下的股权转让“迷局”中,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一度濒临破产,而且自己还莫名其妙成了被告。通过旷日持久的诉讼,袁庚最终赢了官司,一审及二审法院都驳回了章卓勇、王晓燕的全部诉讼请求,可夫妻俩人仍旧不依不饶,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且再审申请被浙江省高院受理并裁定提审。漫漫诉讼之路一眼看不到尽头,袁庚一片迷茫,正义究竟是在哪里?法律的天平是否还是天平?何时能挣脱泥潭?企业何时能恢复正常经营?一连串的问题如同一颗颗巨石,压得袁庚寝食难安。
欲盖弥彰巧设局未达目的恶人先告状
早年间,袁庚与章卓勇、王晓燕夫妻一直保持着生意上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一直维持到2013年。后面所发生的一系列事情,皆源自章卓勇、王晓燕夫妻欠袁庚891万元借款。由于章卓勇、王晓燕夫妻因无力支付欠款,故向袁庚提出,用其乐平市恒升化工制造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价,转让给袁庚,以抵偿债务。由于章卓勇、王晓燕夫妻根本无力清偿债务,无奈袁庚予以同意。至此,章卓勇、王晓燕夫妻自导自演股权迷局拉开序幕。
2013年8月,章卓勇、王晓燕故意隐瞒帐外帐的事实,某会计事务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恒升公司净资产为670多万元的审计报告。基于此,2014年元月5日,章卓勇、王晓燕与袁庚、王林及于国祥(袁庚引进的合伙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一份,据该投资合作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恒升公司注册资本从1366万元增资至2400万元,并同意以恒升公司净资产为600万元折算章卓勇、王晓燕合计持有25%的股份。后袁庚发现恒升公司账目混乱不清,章卓勇无奈提供另一套会计账簿。2014年6月,经审计,恒升公司净资产却为-470多万元。也就是说恒升公司及章卓勇、王晓燕的股权根本就毫无价值,是不折不扣的负资产。章卓勇、王晓燕的阴谋被识破后,不得不放弃原先约定25%的股权份额,经袁庚同意,保留王晓燕5%的股权。由于注册资本增加到2400万元,5%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20万元,章卓勇、王晓燕没有出资资金,其又向袁庚出具金额为120万元的借条,以作为出资款。同时,又向袁庚出具“审计之外”的债务均由其承担的承诺书。据此,袁庚天真认为事情就此结束。然后,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却发现章卓勇、王晓燕夫妇合计仅持有恒升公司49%的股权。袁庚无奈,只得向持有51%的股东支付了150万元。2014年8月15日,持有51%的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到王晓燕名下,2014年8月21日,章卓勇将其持有的19.5022%转让给袁庚,王晓燕将其持有的75.4978%转让给袁庚。当日,袁庚与俩人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尔后,章卓勇、王晓燕从公司登记机关复印《股权转让协议》并“以假乱真”,一纸诉状将袁庚告上法庭,要求袁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合计1297.7万元,并要求支持相应利息。
司法公正明察秋毫揭穿“小鬼”魑魅技俩
浙江新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是正常的社会人,从事商业行为,根据证据记载,在袁庚接手恒升公司之前,公司连年亏损,且袁庚支付原股东张荣春股权转让款为150万元,因袁庚怀疑公司资产而进行第二次审计,章卓勇、王晓燕出具承诺书、借条情况下无法使人相信袁庚受让的股权价值较大(价值1297.7万元),而袁庚自愿以原工商登记的股权价值接受,;如恒升公司股权价值较大情况下,王晓燕,章卓勇拥有谈判主动权,即使需要出具承诺书,亦无需出具借条,同时,根据承诺书内容及当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章卓勇的情况,对于第二次公司净资产的审计情况,章卓勇,袁庚均已知情,即公司资产为负资产,不然章卓勇、王晓燕无须在股权转让前一天签署承诺书及借条。原股东张荣春在转让股权时,是先签订办理股权工商登记中需要的协议,后以另外签订协议的形式明确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格,从中可以看出,办理工商登记股权转让需要的协议与双方实际达成的股权转让价是有所不同的,亦符合社会实际,。新昌县人民法院综合上面几点,最终认定:章卓勇袁庚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办理工商登记中的手续所用,并不证明袁庚须按协议中的股权价值支付转让款,该协议只能体现双方愿意将股权进行过户转让的事实。因此,新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章卓勇、王晓燕要求袁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章卓勇、王晓燕心怀鬼胎的伎俩被识破后,不但不知悔改,还企图将把戏进行到底,上诉至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章卓勇、王晓燕提供的仅为用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协议,而且该《股权转让协议》不足以对抗袁庚提供的证据,并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驳回了章卓勇、王晓燕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件,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陈宏文律师认为:从法律专业层面来看,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章卓勇、王晓燕要求袁庚给付股权转让价款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换言之,章卓勇、王晓燕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的约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一审及二审涉案证据及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论从证据强弱对比或优势性层面来分析,还是从该案存在的不合理怀疑及高度盖然性来看,原两审法院洞察了每一个关键事件和节点,并以此予以具体评析,最终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条款并非诉争双方的真实意思。
法的正义是法的天然属性,但法的正义的实现,集中表现在法的适用。本案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就股权的价值之争,但一系列证据显示,章卓勇、王晓燕二人前期有故意隐瞒财务状况的行为,致使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与实际财务状况不符的报告,章、王夫妇二人明知相关事实,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妄图从袁庚处获取利益,既是商业失信行为,主观也存在恶意欺诈的故意。众所周知,诚信是维系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源自道德,是以更具强制力的手段来捍卫道德,法律的内容往往是由道德范畴中最基本的概念嬗变而来的。我国现阶段的各项民事法律法规都以诚信为出发点,法律是维护诚信的守护之盾。某种意义层面上,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守护也保护了诚信,也是对诚信的诠释典型和典范,同时通过判决的方式倡导诚信原则。
再审竟获受理暗流涌动波澜再起
拿到二审判决书的袁庚以为,此事应该就到此为止了,法律支持了自己,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经过这番波折后,自己可以安心地经营企业。万万没想到的是,章卓勇、王晓燕竟不肯就此罢休,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请再审;而让袁庚无法理解的是;浙江省高院对该案予以受理再审并裁定提审。从一、二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以普通人的正常逻辑和思维,一审二审判决完全公正合理,并没有什么瑕疵。记者与袁庚处了解到,再审裁定书在再审法定期限届满前一天才新鲜“出炉”!如果一审二审明显存在错判,浙江省高院的裁定为何卡在关键的节点而“出炉”;袁庚向记者表达了诸多疑问和不惑。袁庚同时也表示:真的永远是真的,假的也永远是假的!相信法律也永远是公平和正义的。无论遇到什么阻力和障碍,都不会妥协!法律不是儿戏,想必浙江省高院裁定提审,应有其法律依据。我们将持续关注并适时跟踪报道!